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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日期: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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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精神,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弘扬教职工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精神,帮助教职工缓解因大病导致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特设立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并制定《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成立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弘扬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积极筹措互助基金,实行民主、公正、透明的管理,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增进校园和谐。

第二章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三条凡属我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互助会成立之初,入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教职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并交纳互助金,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在职会员退休时,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继续享受会员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条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会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互助基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者,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办理重新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派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基金的来源及交纳

第七条互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会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交纳互助金,由学校计财处从当月工资中代扣转入互助基金专用账户。互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2、学校扶持资金。学校采用定额或按当年互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扶持,由学校计财处一次性划拨到互助基金专用账户。

3、各种资助和捐赠。

4、互助基金的增值。

第四章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在学校计财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量入为出。成立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进行管理,每年向会员通报互助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学校监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九条管委会由学校工会、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处、校医院的负责人和部分部门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2、审核互助基金的收取和审批互助基金的使用。

3、审议决定涉及互助会和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4、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条互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每年12月份(最迟不超过次年1月15日),接受会员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即时办理申请手续。

2、根据互助基金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基金发放工作。

3、负责互助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互助基金管委会报告每年度互助基金收支情况。

4、完成互助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互助基金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会员本人患病或人身意外伤害经校医院批准转至校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肾病透析治疗不受住院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学校公费医疗费报销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财务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者可以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必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经校医院审核的本人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有效凭据、住院治疗清单等,到互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办理互助基金补助申请手续,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补助标准

互助基金补助额视互助基金总额情况,采用会员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分段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各分段补助比例的办法。

1、 3001至10000元部分补助比例20%;

2、10001至20000元部分补助比例25%;

3、20001至30000元部分补助比例30%;

4、3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40%。

5、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35000元。

第十四条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5%,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连续参加互助会满10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10%,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5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五条治疗过程中经校医院批准(并在住院治疗清单中注明)必须使用的属于自费项目的药品(白蛋白、干扰素和进口抗癌药)、器械(外科手术用一次性器械、支架、导管、人工股骨头、人工关节、晶状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和肝脏、肾脏器官移植),且自费项目的药品、器械费用年度总额超过20000元者,可申请一次性补助。由互助基金管委会研究,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自费数额较大且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的会员,补助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1、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而终止会员资格和未加入互助会等人员;

2、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就医(急诊除外,急诊医疗中须及时与校医院联系备案)或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3、已通过其它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5、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追回已补助款额,并劝其退出互助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暂在学校卫岗校区试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